同居分手也要付赡养费
近年来,台湾社会大量婚前同居现象出现,对其婚姻和家庭观念产生巨大的冲击。而其“高等法院”28日的一个判决更使台湾社会对同居和婚姻问题产生了更多的争论。
台湾“高等法院”28日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年近六旬的黄女士与杨先生同居了近10年。其间黄女士不仅照顾杨的母亲长达5年时间,而且在其母去世后,还以儿媳的身份操办葬礼,周围邻居也都称其为杨太太。但是2001年两人关系生变,杨要求黄女士搬离同居住处,并拒绝付给生活费,造成黄女士生活无着落。法院最后判决:男方应给予黄女士50万元新台币的赡养费。
对此,台湾各界普遍表示了关注,并称其为“颠覆性”的“前卫”判决,因为这是台湾司法界第一次对没有婚姻关系、实质上却过着婚姻生活的两人关系予以肯定。法院一方坚持认为,根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精神,承认“有实无名”的同居夫妻为“事实上夫妻”,在终止同居关系后,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应付给赡养费。
而社会舆论则认为这项判决似乎在开历史倒车,因为这让人想起了旧中国对“妾”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如果法律对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