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门诊问题:
私家侦探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如何看待当事人的“委托行为”?如何回应市场的调查需求?
门诊专家: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高同武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世伟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 周洁敏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储铭铭
专家观点:
◇“私家侦探”的业务范围往往会涉及到公民的个人信息。根据法律规定,有一些行踪轨迹、财产状况、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授权都不得侵犯。
◇“私家侦探”不仅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可能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及妨害作证罪等,调查的内容不同,相应的法律风险也不同。
◇即使事先有当事人的委托,也不意味着调查行为就肯定合法。“私家侦探”可以遵照客户的指示办理委托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对于活跃的调查需求,可以通过完善现有制度进行满足,比如可以通过信息联网、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建设,加以解决。
资金信用调查、夫妻忠诚度调查、商标打假调查、寻人寻址找物……打开一家提供“私家侦探”服务的调查公司网站,记者看到了这样的介绍,除了可以“搞定”上述业务外,该公司还强调“100%安全可靠”。在互联网上,类似这样的“私家侦探”机构不少。
虽然在有些时候,这些机构能够解决一些“棘手”问题,但由于要建立在信息搜集的基础上,他们的调查有时会涉嫌犯罪。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周洁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私家侦探”行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也是鱼龙混杂,他们的不少调查手段属于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隐蔽性、无序性和逐利性。日前,周洁敏经手办理的无锡首例“私家侦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被告人赖某、王某获刑。
“私家侦探”因偷拍获刑案件频发
30多岁的赖某,此前曾因偷拍他人隐私受到行政处罚。2018年1月,赖某又在无锡市区成立一家市场调查工作室,通过在网络、街头发布小广告等形式招揽“婚恋调查”“市场调查”生意,并招聘王某担任临时工,协助开展“私家侦探”生意。
今年3月,赖某接到一单生意:李女士找到赖某,委托他调查自己的丈夫冯先生。根据李女士提供的信息,赖某在冯先生的车上安装了定位器,非法获取了冯先生的位置信息,并对其进行了跟踪拍摄。随后,他将非法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了李女士,获利1.99万元。
李女士只是赖某的客户之一。据悉,来找赖某调查的客户,多数是因婚恋感情上的烦恼而来:有妻子发现丈夫在外面生了小孩,想查个水落石出;有妻子怀疑丈夫借口出差带着情人出去玩,要求跟到外地去核实;有人想获取证据,离婚时分割到更多财产……
后来,公安机关在网上发现了犯罪线索。赖某被抓获时,正在跟踪一辆宝马车的轨迹,公安机关在被跟踪车辆底盘上查到一个定位器。在赖某的工作室以及住处,公安机关共查获5套定位器。
“赖某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采用全程跟踪手段,根据跟踪的难度和时长确定收费。”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储铭铭介绍说,赖某临时拍一次费用是1000元至3000元不等。如果是随叫随到的话,则有1万元7天和2万元15天的两种“套餐”。到外地“出差”,他们还要收取额外收费。
2019年3月下旬至4月,赖某、王某经事先共谋,对3名被害人进行跟踪拍摄,并将非法获取的行踪轨迹信息提供给他人,违法所得共计5.09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行踪轨迹是受重点保护的个人信息,赖某和王某共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规定。近日,赖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私家侦探”因偷拍获刑的情况并非个案。2016年底,赵某等人在杭州注册公司做起了“私家侦探”,他们在他人车上非法安装定位器,开车跟踪,偷拍视频或照片,记录他人信息资料,并提供给客户。最终,赵某等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在江苏省海安市,王某与其弟弟为赚钱干起了“私家侦探”,今年5月,海安市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兄弟二人提起了公诉。
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私家侦探”
“私家侦探”并不是常用的名号。记者发现,在行业内部,“市场调查公司”“法律咨询公司”“调查工作室”等,才是这些机构常用的名号。
“主要是为了避免一些麻烦,在国内‘私家侦探’还没有合法的身份。”来自重庆的“私家侦探”向先生透露说。记者注意到,这与1993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有关,该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我们不是骗子公司,之所以要注册公司,也是为了增强客户的信任,‘挂羊头卖狗肉’是无奈之举。”向先生说。
然而,向先生所说的“无奈之举”,在检察官看来,却是“高危”之举,时刻面临着“罪与罚”。“‘私家侦探’的业务范围往往会涉及到公民的个人信息。”周洁敏说。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种类多样,不仅包括姓名、证件号码、通信方式以及住址,有一些行踪轨迹、财产状况、账号密码等,也都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授权都不得侵犯。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事先有当事人的委托,也不意味着调查行为就肯定合法。”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高同武说,“私家侦探”与客户之间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受托人,“私家侦探”可以遵照客户的指示办理委托事项,但是该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结合办理的案件情况,周洁敏举例说,赖某是基于被害人妻子的委托而开展的“调查”,虽然该信息在夫妻双方之间不算秘密,但是这种因特殊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不能让渡。也就是说,夫妻一方让渡一部分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给对方,这个让渡仅限于夫妻之间,不能延伸到第三人。所以,赖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驾驶车辆上安装定位器,并进行跟踪拍摄,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属于非法获取。
针对“私家侦探”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世伟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如果签署的合同内容是非法秘密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那这样的合同本身就会因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相应地,“私家侦探”也不能因委托而展开侦查,查到的结果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给信息安全带来挑战
从机构的成立到“经营”,“私家侦探”的行为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在陈世伟看来,当前,“私家侦探”机构没有存在的空间。这些“侦探”主要是通过跟踪、偷拍、未经他人同意的GPS定位来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这违反了法律规范。收集个人的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依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是做法律不禁止的事情,获取信息时会格外注意他人的隐私,不威胁他人安全,采集证据也都是在公共场所。”向先生强调。对此,受访专家表示,即便社会对于“私家侦探”的需求在不断增强,“私家侦探”这个行当仍难以取得合法身份,根源在于“私家侦探”会侵犯他人的隐私并构成个人信息关联违法犯罪,这种情况下很难结出健康的“果子”。
“‘私家侦探’想要规避法律风险并不容易。”高同武说。近年来,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其中不乏与“私家侦探”相关的案件,“私家侦探”不仅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可能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及妨害作证罪等,他们调查的内容不同,相应的法律风险也不同。
“对于活跃的调查需求,可以通过完善现有制度进行满足,比如可以通过信息联网、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建设,加以解决。”
周洁敏提示,对于因婚恋问题、债务问题、恩怨纠纷等欲寻求“私家侦探”帮助解决问题的委托人,应正确认识到“私家侦探”行业存在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积极寻求合法手段解决问题。对想从事侦探职业的人员来说,法律风险很高,从事相关活动不能触碰法律底线。
(于潇 郭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