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提到私家侦探通过调查获得委托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证据,最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现实中,一方通过正常手段获取另一方出轨证据实属不易,那么通过非正常手段取得的证据提交到法庭,法官认不认可呢?
2021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意味着法律禁止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及其他涉及隐私的私密信息等。
原配通过正常手段很难获得配偶出轨证据,往往会诉诸于非正常手段获取,好不容易收集的证据,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有多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通过检索案例,各地法院对该规定在审判中的运用做法不一,不少法院考虑到原配收集婚外情证据的难度,认为“未经他人问意,私自录音录像与他人的谈话内容”、“抢夺配偶或第三者手机获取婚外情信息”“在大街上等公共场合跟拍的照片”等获取的证据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般会认可这些证据。因而,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认可的,关键是看非法手段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比如,在自家汽车上安装个窃听器获取的信息,法院认可的可能性较大,但如果非法侵入第三者车辆、屋内安装窃听器获取的信息,则大摡率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