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婚外情证据别踩红线否则会坐牢

重庆市侦探案例 233℃

当今社会,“婚外情”可谓是破坏婚姻关系的头号杀手!

有些人在发现配偶有不忠行为时,会使出浑身解数保护自己的权益,甚至不惜血本雇佣“私人侦探”去调查......


孰不知,有些取证行为可能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比如:在取证时侮辱他人人格或者造成侵犯隐私罪,都有可能使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普法君就来讲一讲:

那些证据有效?

怎样取证才能合法合理?

一、照片

若在自家床上“捉奸”拍照,行为不过激,照片不传播,也未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所拍照片作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则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一般会被法庭采纳。

在别人家或宾馆等场所“捉奸”拍照,不但其合法性值得商榷,且有可能反被诉“侵权”!

如果过于亲密的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此种情形下取得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二、录音与录像

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录像,只要证据的收集(手段、过程等)不违法,所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比如:安放录音、录像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不具备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所以在收集此类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否则,费力所得的录音、录像资料也不会被法庭采纳。

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证据

随着移动通信的普遍应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在离婚纠纷中作为证据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作为电子证据提交时,都应该注意其完整性,不可擅自删除其中于己方不利的内容,并注意保护其原始载体,提交法庭时应出示法庭核对,切忌仅提供电子证据的打印版或导出版。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时,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短信、邮件内容进行公证,将公证文书提交法院,结合法院具体要求,进行其他辅助性程序。

四、 私人侦探

虽然社会中对于“私人侦探”、“信息咨询公司”等此类行业存在着各种质疑的声音。

然而其存在客观上为不少有需求的人提供了极大便利,尤其在离婚诉讼纠纷中涉及“婚外情”部分,多数当事人囿于自身时间、精力、经验等客观因素,无法获得此方面信息,“私人侦探”等此类机构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其通过跟踪、拍摄等行为,能够保留、固定另一方有过错的事实或发行财产等线索。

虽然此种方式争议较大,但只要采用合法手段、使用合法器械获取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就可以认定为有效证据。

离婚案件中证明对方有过错的证据有多种形式。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应当注意避免在证据收集中引发其他不必要的麻烦,除了确保取证方向的正确性、取证过程及手段的合法性之外,还应确保自身的安全性。

避免“花冤枉钱,办冤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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