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刊登“婚姻调查”广告须谨慎
三湘都市报A6版“鼎极信息广场”刊发了4条“侦探公司调查”小广告,而且
从法律角度而言,侦探公司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进行正常的婚
姻状况调查是可以的。但大量事实说明,在利益驱动之下,这类调查极易演绎成为一场激发夫妻矛盾,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闹剧。
1993年,公安部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公司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明确规定,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均属违法。而在“婚姻调查取证”过程中,民间调查机构很可能对被调查人行踪动用包括跟踪、盯梢在内的诸多手段,而这类行为都是现行法律法规所不能容忍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刊登含有“婚姻调查取证”内容的广告之前,媒体广告部门应该从严审核相关客户的经营资质,并对其所采用的调查方式、取证模式有个大体的了解,以免某些民间调查机构干出一些于法无据的事来,无端伤及委托人及其家庭利益,甚至将媒体置于某种十分尴尬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