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偷拍偷录的证据法院会采信吗

重庆市侦探案例 114℃

“不采信。侵权或违法取得证据为毒树之果,不能被采信。”



01

Background

情况简介

李雷和韩梅梅要离婚了。

韩梅梅请了私家侦探,偷拍偷录了李雷出轨的照片和视频,并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院。

私家侦探调查结果,能作为证据吗?

法院会采信吗?


02

Case Analysis

情况分析

不会采信。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首先,照片和视频属于视听资料。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原始载体指的是用来拍照和录像的工具,如照相机或录像机及存储卡,或者手机等。

复制拷贝出的文件不属于原始载体。

其次,侵权或违法取得证据不能被采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通过偷录偷拍或者侵入他人家庭或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取得的证据,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来源违法,不能被采信。

再次,私家侦探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私家侦探作为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所做的陈述为证人证言,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作证不能被采信。

如果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如被认定为被雇佣的私家侦探,或者与当事人之间有其他案件,证人证言将不被采信。


03

Remedies

救济措施

证据来源需合法。

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的证据才能被采信。


04

Court Opinion

法院观点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2021)粤0306刑初923号重婚罪刑事判决书中认为,照片,录像的拍摄者未在对方允许的情况下以隐蔽的方式录像、录音,该行为明显与普通租户的身份不符,且证据的提供者当庭未能对其获得上述录音、录像的来源做出合理解释。综上,被告人辩解偷拍者系私家侦探可信度较高,其与自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视频、录音的来源不合法,证言亦无法查实,因此上述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05

Legal Basis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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